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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兼顧漁業與綠能發展 適地檢討調整養殖漁業生產區 及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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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漁業與綠能發展 適地檢討調整養殖漁業生產區 及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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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119
發布日期:107-11-12
發布單位:農委會(企劃處)

       農委會推動農業綠能發展,是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在兼顧農漁民權益下,適地推動綠能發展。農委會表示,早先因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地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發生重疊(競合)情形,經雲林縣政府、口湖鄉公所、在地養殖業者、相關民意代表及本會漁業署共同努力,該會於107年3月16日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已解決區域重疊(競合)問題。

       惟上開區域部分地主於10月22日至雲林縣政府陳情,訴求部分區域現況已無養殖事實及發展條件,希撤銷上開107年3月16日公告,縣府目前已請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重新適地通盤檢討,依據由下而上之劃設機制,將由縣府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儘速檢討後提送中央審查公告。

       農委會強調,針對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調整,需在確保養殖漁民權益及漁業發展基礎上,維護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漁電共榮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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