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農業部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土地,得以申請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不須更改地目即可收取穩定租金收入


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

行政院環境部於110年1月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針對受污染土地提供得結合太陽光電發展的多元利用方向,且不須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的區位申設,透過光電業者與地方政府合作投入資金,改善污染且提高土地效益,也讓地主得到獲益,造就環境永續等多贏目的


農地逕流

可設置條件

汙染土地對象

於民國112/01以前,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或整治場址之農業用地,並且非受汞重金屬汙染者

適用範圍

包含改善中與完成改善之汙染場址,以提升土地利用

返還代支費用

已由土汙基金改善之土地,將由我們代為返還環保局整治費用


設置原則

總面積不超過農地面積的70%
保留設施基樁間距以維持日照穿透
與毗鄰農地保留1.5公尺之隔離空間

地主權益

倚靠農地租金收益,高於停耕費用
農地管理,降低違法外部侵占疑慮
土地生養生息,恢復地力回歸自然

正派經營

不大面積開挖,無廢棄物掩埋疑慮
不變更地目,農地產權變動不影響權益
不影響稅賦,租賃期過後回歸農用

設置太陽能不會影響您的農地,運作安靜、安全、乾淨


合作模式

取得地主同意後,經合格環保技師評估汙染改善計畫可行性及改善費用,由晶成能源向地方相關機關提出申請,在得到核可後,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啟動改善計畫或代為繳還已完成之改善費用,地主可選擇定額租金或售電回饋,契約期間受到法規及契約保障

設置流程

1. 地主與晶成能源簽訂同意書
2. 晶成能源向環保局申請審核及核算費用
3. 地主與晶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晶成依約支付租金
4. 晶成能源返還改善費用,並與環保局簽訂行政契約
5. 晶成能源向地方政府申請容許使用
6. 完成汙染改善後,設置光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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