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用地得以在結合農業經營且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之前提下,向地方土地主管機關提出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結合計畫,申請設置相符於計畫內容之綠能設施。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有條件的設置農業附屬綠能設施,推動產業轉型並增進農民收益


可合法申請項目

農糧儲銷設施

農糧儲銷設施

農產集貨及包裝場、批發市場、加工場等設施屋頂,可設置附屬綠能設施。 * 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需專案核准


禽畜舍屋頂

禽畜舍屋頂

禽類,畜牧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
 


漁電共生

漁電共生

室外水產養殖漁塭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以及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結合綠能屋頂


不利農業經營

不利農業經營

經公告為不利農業經營土地,得申設地面型綠能設施且不須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