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農業部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土地,得以申請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不須更改地目即可收取穩定租金收入


不利農業經營區域範圍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第30條規定,由農業部審查全台”不利農業經營”農地,於104年公告第1至18區,總面積為 1,253 公頃;後於106年公告新增第19至38區,總面積1,130公頃;並於107年因第8區至13區部分地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公告修正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地層下陷

設置原則

規劃設置

以整筆農業用地規劃設置,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的70%

配置原則

以點狀方式搭建設施基樁,光電板之間保留間距維持適量日照穿透

隔離緩衝

與毗鄰農地保留寬度至少1.5公尺之隔離緩衝空間


地主權益

倚靠農地租金收益,高於停耕費用
農地管理,降低違法外部侵占疑慮
土地生養生息,恢復地力回歸自然

正派經營

不大面積開挖,無廢棄物掩埋疑慮
不變更地目,農地產權變動不影響權益
不影響稅賦,租賃期過後回歸農用

設置太陽能不會影響您的農地,運作安靜、安全、乾淨


乾枯土地

設置流程

1. 確認標的農地為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區域

2. 地主與晶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地主可選擇定額租金或售電回饋

3. 向相關單位申請農地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4. 取得農業容許後,向相關單位申請同意備案

5. 合法設置太陽光電場,不更改地目,不非法掩埋

6. 完成設置後掛表售電,共享售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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