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當年度起算 5 年內,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或以混合方式履行義務。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實務上3種樣態
(㇐)設置場址位於義務用戶之用電場所
義務用戶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在通知函文的地址上,無論是新設置或是先前已設置,只要設備為無售電之狀態,即可作為義務履行之用。
(二)設置場址位於同㇐法人電力用戶之用電場所
義務用戶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在同㇐法人的其他工廠內,可透過公司變更登記表、建物、土地謄本及工廠登記證等相關文件,確認該設置場址確實為同㇐法人電力用戶之用電場所。
(三)設置場址位於其他用電場所
義務用戶向其他公司承租其廠區之屋頂或是土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檢附無售電之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外,還需要向台電公司申請轉供,以符合自用之原則。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義務用戶因環境限制或土地空間有限等其他因素,無法透過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義務履行方式,可選擇向我們或其他合格的售電業者,購買「電證合一」的再生能源電力以履行義務。
須購買的義務電量為 = 義務裝置容量 x 每瓩年售電參數(太陽能電力為1250kWh)
並於義務履行年度完成購買及使用該度數,並且不晚於次年度 2 月底前取得憑證張數,向能源署申報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以為備查。
(一)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特殊態樣:單一電號多用戶
部分義務用戶屬大樓或集合戶等態樣,與其他非義務用戶共用同一電號,則由售電業者向憑證中心申請讓與憑證,並檢附再生能源憑證讓與申請書、讓與文件、示範計畫申請書及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轉供契約封面,以及單一電號多用戶之電號持有人與需求者間使用關係之契約節本,並提供記載雙方使用關係及公共用電之計算方式。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後,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相關作業程序進行憑證讓與作業。
(二)單一電號多用戶2.0-綠色租賃方案
由房東端主導大樓能源調度、分配與管理,擔任綠電整合與倡議角色,統一採購綠電,並依照導入之再生能源樣態進行分配,再由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房東出具的分攤表表明用電狀況,作為分攤綠電轉供量之依據,進行憑證讓與作業。


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
義務用戶設置儲能設備應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及其相關子法規範,採用的設備規格與安全性皆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應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向台電公司辦理相關程序。
設置儲能設備之設置容量以義務裝置容量 x 最小供電時數 2 小時計算,且其放電功率平均值應達 80%以上,才可以計入義務成果當中。在履行義務期間,應進行上下半年各 1 次的 2 小時深度放電作業,時間需間隔 6 個月以上,以確保儲能設備運作符合義務容量之規定。